自動駕駛是否需要配備安全員、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誰來負責?智能網聯汽車如何應用到城市交通中?針對這些熱點議題,廣州擬立法進行規定。日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公示了《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自動駕駛是當前發展的風口,但在實際應用層面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其中,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擬制定自動駕駛《條例》可以說是廣州在這方面所邁出的標志性一步。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廣州在自動駕駛方面的探索,稱得上是打下了不錯的基礎,這是擬出臺《條例》的一個現實背景。如截至今年6月,廣州已開放827條測試道路,雙向里程3327.87公里,并向15家測試主體旗下的415輛智能網聯汽車發放測試許可,累計測試里程位居全國前列。同時,廣州汽車產業基礎扎實,擁有10家整車企業、1200余家零部件企業、5家自動駕駛頭部企業。因此,無論是技術層面,還是產業發展層面,廣州立法對自動駕駛予以規范和引導,都是大勢所趨。
就具體內容而言,征求意見稿針對當前社會所關心的熱點議題都給予了明確回應。如對于駕駛人、安全員的配備,《條例》要求,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高度自動駕駛以上級別的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經測試認定和檢測合格后,可以由遠程安全員進行應急處置;關于自動駕駛的應用范圍,《條例》提出,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出行服務場景。也就是說,像之前備受關注的“蘿卜快車”無人駕駛網約車,未來有望在廣州獲得正式的商業運營資質。
此外,對于備受關注的法律責任,《條例》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這一點的明確,有助于緩解公眾對于自動駕駛車輛法律責任的擔憂,實際上也利于給相關主體明確發展預期。但另一個問題或也有必要納入立法考量,即無人駕駛車輛在途中出現故障,在未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到底由誰來處理,又有什么樣的時限要求?這個問題一方面關系到公共交通效率,一方面關系到車輛運營主體的運營維護投入,宜有明確規范。
相對于此前其他地方已出臺的相關規定,這次《條例》還提出,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外觀應當具有能夠提醒其他車輛和人員注意的顯著標識。這一要求應該說是必要的。因為讓其他路人和駕駛者能夠準確判斷無人駕駛車輛的運行,有利于減少因誤判車輛駕駛狀態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更進一步,還有建議提出,車輛可添加專門的“輔助駕駛系統標志燈”,也即車輛一旦開啟輔助駕駛模式,能夠向外界發出準確信號。這一點,是否有必要納入立法,同樣值得考慮。
自動駕駛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條例》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吸納來自公眾、行業、企業的意見越充分,其給社會帶來的整體利好就越突出。但要注意的是,從種種現實來看,自動駕駛的應用推廣速度和節奏如何,特別是明確支持自動駕駛用于出租車等城市出行行業,其具體如何發展,這不僅取決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也不只是與技術的成熟度及車企的態度有關,還必須得平衡好社會的接受度,以及它對一些行業可能造成的影響,并據此做好相應的配套工作,以創造更友好的落地條件。而這,或比立法更復雜,也更需要科學、務實地設計好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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