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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9日網站首頁返回舊版

      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項目申報工作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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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9日,2024年四川省成都市氫能產業項目申報工作正式啟動。

      據悉,該通知明確指出,成都將就綠電制氫、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等三類項目提供財政支持,單項最高支持達到2000萬。

      1、綠電制氫項目。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加氫站建設項目。

      具體分為固定式加氫站、臨時加氫站、臨時改建固定式、70MPa加氫站、制加氫一體戰等五類。

      (1)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臨時加氫站改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4)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加氫站運營項目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全文如下:

      成經信財〔2024〕18號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和《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成經信能源〔2023〕52號)相關精神,現將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流程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企業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錄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智能服務平臺(企業登錄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臺操作咨詢電話:028-63911260)注冊賬號,獲取登錄身份后,按要求填報并上傳相關項目信息及資料(平臺操作指引見附件1)。

      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并提交(管理員登錄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臺操作咨詢電話:028-63911260)。

      二、支持綠電制氫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所在區(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化項目屬地區(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9.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申報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加氫站運營補貼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誠信承諾書。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組織機構,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等事故,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效期內,涉及項目應符合安全、環保、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

      (二)本期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對項目業主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須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提供的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四)請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在2024年4月30日前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據《申報通知》確定的基本標準對材料進行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將推薦報告及項目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經信局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推薦報告中須注明:“以上推薦項目經我局核實核查,項目真實、申報資料齊全、符合申報條件”)。

      (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級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經查重核驗后,扣除重復申報部分的資金。

      (六)市經信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內部審核,按程序提出補貼建議。

      (七)具體項目申報由市經信局負責統一解釋。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智能服務平臺企業申報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項目推薦匯總表〔區(市)縣填報〕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8日

      (聯系人:李蓮棠;電話:61881646,13391816192;郵箱:15700887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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